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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工作报告背景:审计依据和程序

2005-7-5 8:58  【 】【打印】【我要纠错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国家审计署对2004年度中央预算管理情况、体育总局等38个中央部门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,统一组织对部分高校和医院财务收支、科技经费、水利建设资金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、退牧还草项目、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以及粮食风险基金、关闭破产企业补助资金,以及中国华融、长城、东方、信达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。

  在审计过程中,审计机关首先组成审计组,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了审计计划通知书。随后,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,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,检查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,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,并取得了证明材料。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,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,并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,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。同时,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需要依法给予处理、处罚的,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、处罚意见。